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其他登記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叁仟壹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壹角,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伍拾貳元(元以下不算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