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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原 告 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 ○右原告與被告李如玲即佛願貿易實業社間因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裁判日期:200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