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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啟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貿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陸拾壹元貳角,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日期:200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