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丁 ○ ○
身
丙 ○ ○ 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原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六萬五千四百十八元,然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僅為三百零九萬三千三百八十八元,為此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借款數額為三百零九萬三千三百八十八元,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則依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三萬四千零二十九元,然聲請人卻自行繳納六萬五千四百十八元之裁判費,有該收據附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三萬一千三百八十九元,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