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