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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東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 告 甲○○○○ 臺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B 法 官 郭貞秀~B 法 官 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