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參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伍拾壹元玖角,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元以下不算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肆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