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四號
原 告 台灣台南監獄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被 告 乙○○
甲○○○右 一 人 姜朝棟訴訟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期日前提出系爭二筆土地自民國七十六年度起至九十二年度之地價證明書(包括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