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應提出台南市崇學苑公寓大廈如附表所示文件供原告閱覽。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為台南市崇學苑公寓大廈之往戶,並為被告管理委員會未任特定職務之委員,依法有監督管委會執行職務之權限。惟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份起,原告欲行監督,多次請求被告提出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帳簿、傳票、簽收確認單、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存摺、歷次管理委員會議紀錄、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歷屆管委會交接清冊、公共基金交接清冊,用供查核,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無奈,為全體住戶之利益,只得發函催被告提出,然迄未獲回應,此有原證一存證信函可稽,致原告無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行使監督權。
(二)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公告。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定有明文。又「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清冊、個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如有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提出請求時,應指定適當之時間、地點交付於其等閱覽」,崇學苑管理規約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亦訂有明文。此有原證二管理規約可查。經查,原告為崇學苑大樓之住戶,亦為管理委員,按諸前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及管理規約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五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本即有權閱覽前開簿冊,再依一般民間習慣及目的性解釋之範疇,亦得於不妨礙管理委員會職務之行使下,影印、抄錄是項簿冊,詎經原告書面請求,竟仍遭拒,委實有違前揭規定,亦妨礙原告行使權利,被告應依法提出供原告閱覽,洵屬無疑。
(三)原告請求交付閱覽者為崇學苑公寓大廈自八十九年元月份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止之左列簿冊文件:
1、會計報告。
2、結算報告
3、帳簿:此部分應清楚包含:⑴傳票(含支出、收入)。
⑵簽收確認單。
⑶存摺(含活存及甲種支票存款)。
⑷公共基金交接清冊。
4、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清冊(為釐清責任,此部分應清楚提供「歷屆管委會交接清冊)。
5、歷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6、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四)爰聲明:被告應提出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前開簿冊,供原告閱覽、抄錄。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雖為崇學苑公寓大廈之住戶,並為被告第四屆委員,惟原告所謂「依法」有監督被告執行職務之權限,其所謂「依法」之依據為何﹖而原告雖謂曾以書面請求被告交付各項簿冊供其閱覽遭拒云云,惟此並非實情,原告以該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者係「交付」各項財務會計帳簿,而非供其閱覽,被告於收受該存證信函後,亦已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召開委員會時並在本社區俱樂部二樓提出該等帳冊供其閱覽,惟原告於該期日並未到場閱覽,是原告稱遭被告拒絕,顯有混崤事實之虞,特此澄清。
(二)又原告既為被告第四屆委員會之委員,被告第四屆委員於每次委員會後均亦已依「台南市崇學苑管理規約」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會議紀錄公告並送達各委員,是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此部分之委員會議紀錄,顯無必要;至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歷次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各項會計、財務簿冊供其「閱覽」,被告並無異議,並可隨時指定期日供其「閱覽」,至於「抄錄」,因本社區之規約即「台南市崇學苑管理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規定得交付利害關係人「閱覽」,並不包括「抄錄」,是被告實不敢擅自違背相關之規定,況其中有關會議紀錄及各項公共設施設備清單等部分,因資料繁多,被告向來係委託管理公司保管在社區之圖書室,以備各委員隨時查詢相關資料所需,此相信亦為原告所明知,原告既為被告之委員,實無必要以訴訟方式請求被告交付其閱覽。
(三)末按被告係一義務職之社區服務者,求的是社區之永續發展,若原告之請求於法有據,被告自無不配合之理,原告實無起訴之必要,但若被告之請求於法無據,被告亦不敢違背社區住戶之委託擅自答應其請求,因其中尚包括各項財務、會計資料,被告如何能擅自交付予各住戶呢﹖
(四)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為:一、收支狀況及業務報告。二、收支預算及業務計畫。三、管理費等之金額及稅賦徵收法。四、修繕公積金之動用及其金額,但必須經過全體住戶會議決議的事項之公積金動用除外。五、管理規約履行保證金之動用以及其金額。六、對違反義務者之起訴,以及訴訟事項訴訟代理人之選任。七、關於建築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管理委託契約之簽訂。八、關於本規約之附屬規定的制定或變更。九、關於本規約變更提案之審查。十、關於建物改建決議之案。十一、全體住戶會議之召開。十
二、其他有關管理委員會業務之重要事項。主任委員必須將會議記錄及前條之文件加以保管,並列入移交,如有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提出請求時,應指定適當之時間、地點交付其等閱覽。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有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提出請求時,應指定適當之時間、地點交付於其等閱覽,台南市崇學苑管理規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一)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台南市崇學苑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而依原告所提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崇學苑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提案二記載:有所有權人針對管委會代管之現有資金使用狀況有所質疑,為永絕後患,乃由管委會提案發還代管之現有存款予所有權人(嗣決議不發還公共基金或管理費),及提案十記載:最近流言滿天飛,若本屆財委由上屆主委、監委或財委接任,交接前應先請會計師查帳,並公佈查帳結果,乃決議將本年度(即九十二年度)以前之帳冊交由會計師查核,嗣後委員會之財務工作亦委由記帳師代為記帳等語以觀,堪認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確有人就被告所代管之資金使用狀況有所質疑,則依前開說明,原告以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請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依系爭大廈管理規約第四十七條第三項閱覽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暨依前開規約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閱覽財務會計帳簿、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洵屬有據。惟觀諸前開條例及規約所載,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得請求「閱覽」,未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將閱覽、抄錄或攝影一併列舉,則依條文之解釋,自不包括「抄錄」在內,是以,原告請求抄錄前開文件,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其收受原告所寄存證信函後,已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社區俱樂部二樓召開委員會時提出財務會計帳簿供原告閱覽,並將通知函交予警衛室轉交原告,惟原告未到場閱覽云云,並提出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警衛值勤交接簿影本一紙為證,惟除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前開警衛值勤交接簿所載交付之文件為九十二年度之區分所有權人開會通知,並非通知閱覽之文件等語外,核前開警衛值勤交接簿僅記載「總幹事有一封文件要交給張委員放在右-OK」,並未記載所交付之文件內容、名稱,且在該年度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時間亦相近,被告既未就其交付之文件即為通知閱覽之文件一節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辯自無可採。
(三)再查,被告辯稱其已依九十二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將九十二年以前之分類帳等資料交予會計師查核云云,固據其提出收據影本為證,惟該會計師既係受被告之委託而占有前開帳簿,則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告仍為間接占有人,是其以前開帳簿業經交由會計師查核為辯,亦無可採。
(四)末查,原告雖另依前開條例及規約,主張其得閱覽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傳票(含支出、收入)、簽收確認單、存摺(含活存及甲種支票存款)、歷屆管委會交接清冊、公共基金交接清冊云云,惟查,前開文件既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系爭大廈管理規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明文列舉得閱覽之文件,則原告依前開條例及規約請求閱覽,尚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大廈管理規約,請求閱覽如附表所示文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附表:
┌───┬─────────────────────────────┐│編號 │文 件 明 稱 │├───┼─────────────────────────────┤│ 一 │八十九年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歷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 二 │八十九年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歷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三 │八十九年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 四 │八十九年一月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帳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