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前開條文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