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