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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蘇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1月7日裁定命在上開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卷宗核閱明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解除承攬契約
裁判日期:20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