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六號
原 告 丙○○○原 告 乙○○原 告 甲○○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壹拾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