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丁○○乙○○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曾仁勇律師複 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 玉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