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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莊信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徵收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又原告應於本次庭期提出兩造間合夥解散後清算完結之相關證據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B法 官 林逸梅~B法 官 張銘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鄭吉裕

裁判案由:返還徵收款等
裁判日期:200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