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被 告 壬○○
己○○○庚○○乙○○戊○○癸○○甲○○丁○○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律師被 告 台南縣新營市公所 設台南縣新營市○○路卅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拆物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