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聲明不實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 國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