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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約金,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陸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裁判日期:200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