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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甲○○

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被 告 慶汯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街○○巷○○號兼 右法定代理人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丁士哲律師複 代理人 謝采倩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
裁判日期:200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