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
原 告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貳
拾捌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叁佰零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