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