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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丁○○ 住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重劃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糾紛
裁判日期:200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