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右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土地重劃糾紛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章程、會員與理監事名冊、異議案件處理表、原告土地差額之計算式、費用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