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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0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