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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2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鄉○○段鍾厝林仔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凃嘉益律師吳敏蕙律師蔡淑媛律師被 告 子○○

寅○○丑○○卯○○丁○○庚○○己○○辛○○癸○○兼法定代理人 辰○○被 告 壬○○

乙○○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郭玉山律師複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裁判日期:200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