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法定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被上訴人 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田右聲請人因與富第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茲就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書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B法 官~B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