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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乙○○

甲○○相 對 人 則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豐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派林敏雄會計師(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則佑工業有限公司之檢查員,檢查該公司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報表及憑證。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相對人之股東,相對人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奉准成立登記至今,未提供正式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聲請人屢次催告要求提出公司營運報告書及決算報表,然相對人均未置理,爰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等。

二、按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二份、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經核與上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選派林敏雄會計師(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則佑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檢查員,檢查該公司八十六至九十二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報表及憑證,並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