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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慶光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蔡進欽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前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自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八日設立以來,資本額經不斷增資為目前之新台幣(下同)九億一千零五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所營事業主要為⑴電木、塑膠、印刷電路基板、積層板、銅箔基板及電器材料之製造銷售及買賣業務。⑵鋁擠型、鋁門窗、鋁合金材料之製造、加工、銷售及買賣業務。⑶電子產品及其零配件之設計、加工、銷售及買賣業務。⑷酚醛樹脂及其原料之製造、加工、買賣與進出口業務。⑸前各項有關產品之進出口業務。而聲請人由於擴增速度太快,雖印刷電路板幾乎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以上的成長,但同業大廠惡性競爭激烈,致近年來經營發生虧損,往來銀行緊縮金融,導致營運資金週轉困難,各項借款本息及應付款產生資金重大不足,而於九十三年三起陸續發生退票且期後未能註銷之情事。在公司財務一時無法平衡之情況下,已暫時歇業,為避免造成眾多員工失業,甚至相關廠商倒閉而產生社會及經濟問題,實有進行公司重整之必要。

(二)台灣的資訊電子工業近幾年來在政府及產業界的努力下,已晉身成為世界主要生產供應國,為台灣再創經濟奇蹟,也因此帶動了中游的電子零組件業及上游原材料的蓬勃發展,而在整個資訊、通訊以及消費性電子產業(即3C產業)中,「印刷電路板」實可稱為不可或缺之重要零組件。因此由印刷電路板業之產銷供需情形,即可反映出3C產業的榮枯興衰與技術水準之高低。印刷電路板幾乎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以上的成長,而台灣的生產廠商(含大陸台商)更是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高成長率,因而導致中游的基板生產廠商不斷的擴充,但由於上、中、下游無法均衡發展,近三年來下游廠商大量擴充,導致價格競爭也往中游基板廠商殺價,南亞等大廠挾其上游自產原料優勢及自有資金雄厚,蓄意壓低價格打擊同業,致使聲請人不得不降價流血銷售而致虧損累累。所幸銅箔、銅箔基板廠在不堪近年大幅虧損下,今年已有多次調漲動作,對銅箔基板廠營運將會有正面助益。未來因應銷價競爭,聲請人除引進新資金降低資金成本外,將致力於改善產品製程,穩定品質,提昇作業效率,落實公司之品保及研發系統,做出產品區隔及市場區隔,以期降低成本並以產品差異性避開競爭,提昇獲利能力。

(三)聲請人置有董事九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在台南市經超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開會決議聲請法院裁定重整,並已向鈞院聲請重整在案。因聲請人自財務週轉發生困難後,旋即遭銀行凍結授信往來,債權人亦紛紛催討債務,公司資產隨時可能受法院強制執行,勢將嚴重妨礙重整程序之進行,為免公司債權人任意行使債權,影響重整程序,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於重整裁定前,先為聲請人全部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及對於聲請人行使債權之限制等二項緊急處分之裁定,以利重整。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財產之保全等各項處分,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然查,本件聲請人所為重整之聲請,因不合法,業經本院另行裁定駁回在案(案號:八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是本件請人聲請於重整裁定前,先為聲請人全部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及對於聲請人行使債權之限制等二項緊急處分之裁定,即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日期:200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