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送達代收人 陳月容 台南縣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十五之一號,此有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資料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