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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裁判日期:200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