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於十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 官 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