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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鎰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按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

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新型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利法第106條第1項、第108條準用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有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之專利,因其結構新穎,並且有功效上之增進,能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頒新型第188580號「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專利(下稱原告新型專利)。惟被告未經原告即專利權人同意,竟擅自製造並販賣原告新型專利之仿冒品營利,顯已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權。原告於民國92年3月及93年3月間,向零售商紘騏企業有限公司、開南食品有限公司購買取得被告生產販售之仿冒品,經原告委由專利事務所鑑定其結果認為被告製造販售之保溫桶確有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權之情事。原告為防止被告否認其侵害行為,並為阻止其繼續為侵害行為,聲請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445號證據保全,然被告直至98年仍繼續生產製造並販賣原告新型專利之仿冒品營利。

㈡原告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

良,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而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可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以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型狀,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其特徵在於: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綿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所以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惟被告生產製造之仿冒品其構造係包括保溫桶、出水頭等構件,於保溫桶之底部設一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設一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而出水頭藉由套環體套合在塞體內,並利用螺環體加以迫緊套環體,而螺環體可藉由旋環體之旋片加以旋緊而緊迫在套環體上,而保溫桶之出水口因套環體而不會在螺環體迫緊時令保溫桶之外、內桶體間之泡綿,不會因壓迫而變形,而在塞體之外側端嵌合一C型環,以防止螺環體與旋環體脫落,且另在旋環體上螺固一水龍頭以控制出水。是被告生產製造之產品,在結構與作用方面皆與原告之系爭新型專利相同。

㈢按專利權受侵害而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依侵害人因侵

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專利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復按依前2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3倍,專利法第85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出售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之物品共有6款,於證據保全程序時確認其中2款即YM-0330、YM-9903之數量為117個,依業者之商業習慣,庫存量與市場流通量為1比2,因此6款仿品之庫存量及市場流通量流約2,000個,以其銷售時間長達1年,視產品大小每個出廠價500-950元之20%-30%最低毛利計算,每個獲利約新臺幣(下同)80元,被告獲利應有1,920,000元。

㈣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9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新型專利並非原告首先創用,係仿冒抄襲美國早於1991

年6月11日核准註冊之0000000號專利,且原告對且被告早在原告申請系爭新型專利前,即已公開販售該商品,被告並就其中水龍頭之部分,更早於88年7月8日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戊○○個人名義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00000000號審查,於89年8月11日審定准予新型第162671號「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專利,專利權期間自89年8月11日至100年7月7日止(下稱被告新型專利)。其後因原告涉嫌仿冒被告新型專利,被告法定代理人於90年5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要求原告停止生產仿冒,惟其仍續行製造販售,被告法定代理人於90年6月4日會同警方於原告經營之工廠即進鑫工業社查獲仿冒品,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而被告之製品與原告之商品,兩者使用之出水裝置與原告新型專利雷同,惟原告竟在接獲被告存證信函後,立即著手辦理申請專利,並於90年6月4日遭警方查獲後,即迅速將提出專利申請,足見其存心不良圖藉由申請專利,並利用審查員無法確實查明之情形下僥倖獲准專利,再對被告提起訴訟。

㈡被告早於87年7月間即已製造該項商品在市場販售,且依臺

北市日用器皿商業公業同會於88年12月印行,用以慶祝成立52週年會員大會之特刊上,印有被告公司整篇彩色廣告頁,其右上角產品編號YM-9903之保溫茶桶,即為原告指訴被告公司涉嫌仿冒原告新型專利商品。被告已供從模具開發到塑膠射出、製造生產及販賣之廠商資料,證人亦出庭證明被告確實早在87年7月左右即推出該項商品在市面上販售,當時所使用之構造,則與被告本件遭原告指訴之構造是相同的。該產品廣告日期為88年12月,而原告新型專利申請日為90年6月4日,遠在被告公開販售數年之後,被告豈有仿冒侵害其專利權?且原告指訴之商品型號為YM-9903號也與該特刊上所廣告的型號相同,造型外觀也完全一樣,是被告在原告申請專利之前已公開販售,自無仿冒侵害其專利權。原告前因涉嫌仿冒被告系爭新型專利,遭被告法定代理人對之提起刑事告訴,當時被告法定代理人所提出由被告法定代理人生產編號YM-9903冰桶已使用該項系爭構造迄今。惟此證物從警局轉送地檢署,一直都在鈞院中,但嗣後因專利法修正,原告判決免訴而結案,但該證物卻未發回被告法定代理人,此有再詳加調查之必要。由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對原告提出告訴,一定要提出告訴人之製品與仿冒品,警察機關才能受理,而地檢署也才能偵辦。然全案終結發還證據時,地檢署或法院應有公文可查,何以迄今被告未得到合理說明,如今原告有罪變無罪,被告有專利並且製造販售在先,卻反而變成了被告,殊不合理。

㈢按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

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專利法第10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新型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定有明文。被告製售之該項保溫桶商品,是否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權,原告並未提出具有公信力之機構所出具之鑑定證明,其固已提出連勝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於93年3月23日出具的專利侵害鑑定報告,惟該事務所係受原告委託辦理原告新型專利之事務所,其立場並不客觀公正,絕對會以原告之利益為其鑑定;況且該鑑定報告書僅有鑑定單位,卻無鑑定人,且鑑定單位之負責人或代表人亦未署名或簽章,是該鑑定報告僅係原告及其專利代理人自行杜撰之資料,不足為證。又該鑑定報告僅執被告製售之商品為片面為分析說明,並據以認定被告侵害其專利權,但未就其專利範圍與圖式作分別的對照比較。

㈣被告及其經銷商均未知悉原告當時在市面上所販售之保溫桶

無專利標示,原告亦從未通知被告或其經銷商,原告已就該項產品申准專利,是被告既於原告取得專利權之前,即已於市面上公開販售,而原告在取得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後,未通知被告不得再製售,也未通知經銷商不得販售,加以原告先前之製品均無專利之標示,則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79 條之規定,原告既未附加專利標示,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況原告起訴所附鑑定報告,均未見原告依法標示專利號數之證明。原告既主張被告違反專利權,而請求損害賠償,則原告自有出示被告明知而仿冒之事實證明,或其於起訴書依法應提出專利標示之證明,惟既其均未為出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復依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84條第5項之規定:「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於90年5月31日因原告涉嫌仿冒被告新型專利保溫桶,提起告訴後,雙方即不斷爭訟中,且雙方之市場及經銷對象也都相同,是原告在專利申請時已知悉被告已製售有該項商品,惟原告遲至93年4月始起訴,距原告取得系爭原告新型專利權日即91年3月11日,已超過請求權2年時效而消滅。

㈤原告新型專利,大部份係抄襲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僅有

該套環體部分之差異,被告在本件案發後,已對原告新型專利以違反專利法之規定申請舉發撤銷,智慧財產局審查時,亦認定原告新型專利與美國之專利案相同,認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審定,惟原告竟大幅修正其申請專利之範圍,僅保留套環體之部分,並提出訴願。惟原告原所申准之專利係針對整個保溫桶之出水頭,其是一整組、整套之設備,包含有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施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共同組成,經修正後已幾乎全部刪除,只殘留套環體,則此部分之專利並無實質效力,又原告系爭新型專利特徵係在保溫外桶凸伸之塞體上套合之套環體,該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在外側邊上設有一嵌垣,位於嵌垣對應之端邊係為平面狀,則原告之套環體套入時需對準出水口,穿套不易;無嵌溝設計,易產生脫落;正面無定位條之設計;無法僅貼內桶,造成漏水情形。而被告法定代理人戊○○製作之套塞,主要係呈一中空環狀,外環面係略呈錐狀,端邊為一凸出之環圈,並在環圈下方設置內凹之環狀嵌溝,而環圈之對應端邊係配合內桶之弧度開設有一弧面,且於環圈正面設有定位條,則被告之套塞方便於套入出水口、不會脫落;與內桶之外環弧面貼合,達到緊密閉合、防止漏水之目的。綜上,原告新型專利之套環體與被告製造販售之套塞,兩者之構造顯不相同,兩者有極明顯之區別,且被告製造販售之套塞較原告之構造功能為佳,自無侵害原告專利可言。

㈥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結果,有下列違誤不當之處:

⑴原告系爭新型專利,其請求專利範圍之主要特徵,強調在該

套環體上,此情為鑑定單位所明知,雖原告在申請專利範圍時,詳細說明其構造及內容,惟此不僅非主要特徵,且依鑑定報告第72頁提及申請專利範圍要件A-G,係將習知部分或舊有成分於前言中敘述,而僅有H,即套環體才是主體之新型結構內容。惟鑑定單位之鑑定判斷及分析內容記載,均係將整體保溫桶出水頭結構,為相互對照比較。且除整體結構的對照說明外,連圖式、零件部分都全部做一一對照比較,此種鑑定方式,自然使被告陷於不利。事實上,整個保溫桶的出水頭,結構上共有的6種不同的零件,其中5件均屬習知或舊有的成份,依法並不包含在該項請求專利之範圍內,只剩下該套環體的部分才是該專利之主體。縱使這些零件的存在,對本項專利之實施,為必要或非必要之措施,但既然為習知,同業間早已公開使用,自非為該項專利所得涵括者。又比較鑑定報告第44頁至第74頁之對照及文義說明,均係針對全部零件來做對照、比較說明,而其除套環體外,即其他5種零件,本即為習知茶桶出水頭的基本構造,被告之產品自然也早即使用有該零件,惟竟遭鑑定單位引為兩專利構造雷同之鑑定結論,實令被告無法茍同,鑑定顯然偏頗不公。⑵被告販售塞環體之結構與原告新型專利內容,存有許多不同

之處,此為鑑定單位所明知,惟其就待鑑定物之構件,就特徵內容所使用之文字,不僅未將待鑑定物與原告系爭新型專利內容不同之處表示出來,其文字內容竟完全一樣,此種決定結論方式,怎會公平?復由A-G之各零件內容,本即雷同,惟鑑定報告不僅申請專利範圍之要件所使用的文字內容與待鑑定物之構件,所使用之文字內容都完全相同外,並於第57頁的文義讀取比對為A-H項均完全符合之結論,此種鑑定方式,顯有不公。另從A-G之申請專利範圍,均係習知及舊有的部分,並非為本件專利之特徵,鑑定單位竟一再強調並引為請求專利範圍之主要的內容,其立場顯然不客觀。而二者主要爭議之H部分,兩者有明顯區別之部分,竟隻字不提,並以相同的文字來表達,且引為相符合之結論,此鑑定方式並不可採。再就鑑定書內容中,僅就兩組整體結構六種之零件,為解析說明比較判斷,並未針對被告販售之套塞與本案套環體結構上之差異,是否構成對本案專利之侵害為鑑定,尤以塞環體與待鑑物的套塞,亦未將其差異性,提出比較判斷。

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於90年6月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保溫桶出水頭

之結構改良」之新型專利,經該局於91年3月11日審定准予新型第188580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1年3月11日至102年6月3日止。專利公告編號:479501,申請專利範圍:「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而其特徵在於: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可在圓垣內端套合一墊圈,並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以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及令塞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形狀,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所以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嗣經被告法定代理人以智慧財產局核准時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原告於93年12月6日提出原告系爭新型專利範圍之更正本,經智慧財產局於94年8月2日准予更正並公告(即原告新型專利),其修正專利範圍為:「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而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可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以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型狀,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而其特徵在於: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所以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

㈡原告於93年3月26日聲請民事保全證據,經本院以93年度聲

字第445號保全事件受理後,本院於93年4月2日裁定准予證據保全,並於93年4月6日至臺南市○○路○段○○○號被告公司執行保全證據,當場扣押型號YM-9930號出水桶1個,經本院黏貼封條後交由原告保管。

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曾於88年7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00000000號審查,於89年8月11日審定准予新型第162671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89年8月11日至100年7月7日止(即被告系爭新型專利)。專利公告編號:402054,申請專利範圍:「一種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其係由一出水筒依序套設一軟體塞體、一桿體及一彈簧,再與一蓋體相互螺組,桿體凸出於蓋體頂部而可與一扳件樞組,俾可由扳動扳件之作動,藉桿體卡掣帶動軟質塞體縮合、伸張,以可與出水筒達到密封開啟之功效,其特徵在於:該桿體頂部設具二切槽,二切槽並分別向內延伸一組接槽;該扳件下方開口內壁適當處對應二切槽設具二突桿;當將扳件樞組於桿體頂部時,二突桿乃沿著二切槽組入二組接槽內者。」。

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90年5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其違

反專利法,原告有收到存證信函。警方於90年6月4日在原告經營之進鑫工業社執行搜索並扣得出水口扳手插梢588支、出水口扳手1支及現行生產出水口水龍頭裝置2個,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6684號以原告違反專利法第125條、第128條罪嫌提起公訴,嗣因專利法廢止刑罰,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659 號判決免訴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2年7月3日將前開扣案之出水口扳手插梢、出水口扳手、出水口水龍頭發還原告。

㈤被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侵害被告新型專利,提起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93年度智字字第3號判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敗訴,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智慧財產局就原告新型專利提起舉發,經

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4年8月2日以94智專三㈠020054字第0942070813 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原告系爭新型專利」之處分,惟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95年3月1日以經訴字第0950616259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另於96年1月3日以96智專三㈠020054字第09620007020號專利舉證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服提起訴願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原告獨立參加訴訟,並於97年5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03460號判決被告敗訴,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11日以99年判字第2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五、兩造主要爭執事項:㈠本件是否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㈡被告製造販售之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而侵害其

專利權?㈢原告有無違反專利法上之標示義務?

六、本件是否已逾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㈠按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第84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84條第5項、第108 條規定甚明。又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於90年間因涉嫌仿冒被告之系爭新型專利保溫桶,經被告向警方提起告訴後,雙方即不斷爭訟中,且雙方之市場及經銷對象均相同,是原告在專利申請時已知悉被告早已製售該項商品,惟原告遲至93年4月始起訴,已超過請求權2年時效而消滅乙節,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主張原告於91年3月11日取得原告系爭新型專利,直至92年2月在市場購得被告仿冒產品時,始知悉被告侵害其專利權,其提起本件訴訟,未逾2年請求權時效等情,是兩造間既就原告知有損害之時間有爭執,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原告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被告法定代理人以原告涉嫌仿冒被告新型專利,被告法定代

理人於90年6月1日向警方提出告訴,嗣經警方於90年6月4日前往原告經營之進鑫工業社執行搜索扣押出水口扳手插梢588支、出水口扳手1支及現行生產出水口水龍頭裝置2個,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6684 號以原告違反專利法提起公訴,嗣因專利法廢止刑罰,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659號判決免訴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易字第1659號違反專利法刑事全案卷宗(下稱前案)核閱屬實。被告雖主張其於90年6月1日對原告提出刑事告訴時,已併同提出被告之產品與原告仿冒之產品,足以證明被告於90年5月31日以前或原告新型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銷售原告於93年4月6日聲請扣押銷被告型號YM-9903保溫桶之事實,惟查,被告於90年6月1日向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對於原告提出違反專利法告訴時,其所提出刑事告訴狀證物名稱固有記載提出被告產品乙份與原告仿冒產品乙份,惟遍查上開刑事全案卷宗,僅有原告於90年6月4日經警方遭查扣之出水口扳手插梢588支、出水口扳手1支及現行生產出水口水龍頭裝置2個扣案,並無被告提出其產品作為供比對證物,此有刑事告訴狀及搜索扣押證明書附於上開刑事卷宗可參,據此,自難認定被告在前案已提出其產品作為供比對證物,本院無從囑託鑑定比對被告於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產品,與被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告訴時其產品,就涉及原告新型專利部分之塞環體部分是否相同,故不能認定被告早於90 年6月1日以前生產之產品,與被告於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產品,就原告新型專利之結構相同,據此,自難認定原告於90年

6 月4日遭警方查扣時,已知悉被告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之事實。又被告在前案告訴狀固曾提出其產品型號YM-9903之外包裝及保溫桶產品照片為證,此觀前案刑事告訴狀所附照片自明(見前案警卷),然依原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告訴時之其產品型號YM-9903之外包裝及保溫桶產品照片,與被告於

93 年4月6日遭扣押型號YM-9903之外包裝及保溫桶照片加以比對觀察,原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告訴時,照片顯示其產品外包裝印有「PAT」,最下方「IMC」「如倒三角形幾何圖形」「YEMAN」「台南鎰滿企業有限公司出品」係以黑色印刷,但原告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外包裝將「PAT」改為「專利品仿冒必究」,最下方「IMC」「如倒三角形幾何圖形」「YEMAN」「台南鎰滿企業有限公司出品」係以紅色印刷,足見二者外包裝顯有不同,自難以證明包裝內之保溫桶就原告新型專利部分之套環體結構是否相同;又依原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告訴時,照片顯示其保溫桶身配合外包裝「PAT」字樣,保溫桶上有「PAT」字樣,但原告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保溫桶貼則亦配合當時外包裝「專利品仿冒必究」,保溫桶上有「專利品仿冒必究」字樣,二者保溫桶上之文字亦有不同;且被告在前案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被告生產及原告仿冒之出水裝置照片,亦無關於原告新型專利套環體結構照片,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見本院99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亦無從自被告在前案提出刑事告訴狀所附照片與原告新型專利結構作比較。故尚難僅憑原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所附原告產品外包裝、保溫桶、出口裝置照片,予以推斷被告於90年5月31日前或系爭原告新型專利申請日前公開銷售之產品,與原告於93年4月6日聲請扣押被告產品型號YM -9903保溫桶,就原告新型專利套環體之結構相同之事實,是被告主張原告早於90年5月31日以前或系爭原告新型專利申請日前,已明知被告之產品與原告新型專利套環體結構相同,原告遲於93年4月始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已超過請求權2年時效而消滅云云,自無可採。

七、被告製造販售之產品是否落入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而侵害其專利權:

原告新型專利之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嵌組後,可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綿間藉由套環體套組而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就警方於93年4月6日至臺南市○○路○段○○○號被告處執行保全證據,當場扣押被告產品型號YM-9930號出水桶1個(下稱待鑑定物),予以鑑定是否侵害原告新型專利,經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分析及結果如下:

㈠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之所有技術構成相符,符合「文義讀取」原則:

⑴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①技術構成:

有關於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其係於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出水口上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而出水頭藉由套環體套合在塞體內,並利用螺環體加以迫緊套環體,而螺環體可藉由旋環體之旋片加以旋緊而緊迫在套環體上。

②組成元件及其特徵:

保溫桶於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出水口上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設有下列組成元件:

┌────┬──────────────────────────┐│組成元件│技術特徵 │├────┼──────────────────────────┤│塞體 │1.呈中空圓錐狀。 ││ │2.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供套合一墊圈。 ││ │3.中間處設螺紋,供螺合螺環體。 ││ │4.外側端處設嵌溝, 供C型環嵌掣。 ││ │5.在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 │ 一螺環體。 │├────┼──────────────────────────┤│螺環體 │1.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 ││ │2.內緣設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 │ 間適當處之螺紋上。 ││ │3.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 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 ││ │ 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旋轉。 ││ │4.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 │ 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旋環體 │1.套合在塞體上。 ││ │2.呈中空圓型狀, 內緣面呈錐狀。 ││ │3.內緣面上設螺紋,供一水龍頭螺固。 ││ │4.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 令旋環體之旋片可 ││ │ 嵌掣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轉螺緊螺環禮,而不用││ │ 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 │├────┼──────────────────────────┤│C型環 │設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所套製者,而可將旋環體嵌掣在 ││ │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水龍頭 │一側設螺合部, 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 │├────┼──────────────────────────┤│套環體 │1.呈中空圓柱狀。 ││ │2.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 ││ │3.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 │ 厚度相同。 ││ │4.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 │ 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 │ 之側緣上。 │└────┴──────────────────────────┘③技術功效:

原告新型專利利用上述構件之依序組設型態,為由套環體套合在塞體內,並利用螺環體加以迫緊套環體,而螺環體種可藉由旋環體之旋片加以旋緊而緊迫在套環體上,令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而保溫桶之出水口因套環體而不會在螺環體迫緊時令保溫桶之外、內桶體間之泡綿,不會因壓迫而變形,進而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

⑵認定原告新型專利權範圍:

依原告93年7月11日及93年12月6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之更正,就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記載方式係為吉普森式,也就是說其主要之技術特徵應述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故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應與主要之技術特徵進行結合。因此,原告新型專利權主張之申請專利範園,前言部分係包含保溫桶及出水頭等構件所組成,而其技術特徵在於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且套環體之外側邊環繞凸伸一嵌垣,而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又,於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此仍本案專利所主張之權利範圍。

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與待鑑定物之技術內容如下:

①原告新型專利範園之要件拆解:

┌─────┬─────────────────────────┐│要 件│權利要求項 │├─┬─┬─┼─────────────────────────┤│ │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 ││ │ ├─┼─────────────────────────┤│ │ │B │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而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 │ │ │一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 │ │ │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 ││ │ │ │, ││ │ ├─┼─────────────────────────┤│ │ │C │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 │ │而可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 │ │ │,以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 │ │ │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 ││ │ │ │保溫桶,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內側邊之圓垣││ │ │ │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並使塞體││ │ │ │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之││ │ │ │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 ││ │ ├─┼─────────────────────────┤│ │ │D │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 │ │ │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 │ │ │之螺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 │ │ │而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獨│主│ │,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力│ │ │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項│體├─┼─────────────────────────┤│ │ │E │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型││ │ │ │狀,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 │ │ │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 │ │ │伸之旋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 │ │ │,而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 │ ├─┼─────────────────────────┤│ │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 ││ │ │ │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 │ ├─┼─────────────────────────┤│ │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 │ │ │,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 │ │ │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 ││ │ ├─┼─────────────────────────┤│ │ │H │而其特徵在於: ││ │ │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係呈││ │ │ │中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 │ │ │,而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 │ │ │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 │ │ │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 │ │ │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使保溫桶出水││ │ │ │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壓││ │ │ │迫而變形,所以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 │ │ │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 │└─┴─┴─┴─────────────────────────┘

②待鑑定物之技術內容:(相對應申請專利範圍)┌─────┬─────────────────────────┐│構 件│內容 │├─────┼─────────────────────────┤│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 │├─────┼─────────────────────────┤│ b │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而保溫桶之底部設一出水口,││ │於出水口處組裝一出水頭,而出水頭由塞體、套環體、螺││ │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 │├─────┼─────────────────────────┤│ c │塞體呈中空圓錐狀,並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在││ │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在塞體中間處設螺紋,供螺合螺││ │環體,在塞體之外側端處設一嵌溝,以供C型環嵌掣,並 ││ │令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組││ │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 │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 │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 │,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 │├─────┼─────────────────────────┤│ d │螺環體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 │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處之螺紋上││ │,而在螺環體外側設六個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環││ │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 │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套環││ │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 e │在塞體上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中空圓型狀,而旋環││ │體之內緣面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水龍頭螺││ │固,並在旋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並││ │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轉││ │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其他任何之工具, │├─────┼─────────────────────────┤│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 ││ │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 │,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 │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 │├─────┼─────────────────────────┤│ h │而其特徵在於: ││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呈中││ │空圓柱狀,在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 │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 │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 │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 │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其特徵在於: ││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呈中││ │空圓柱狀,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 │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 │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 │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使保││ │溫桶出水頭可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 │└─────┴─────────────────────────┘

⑷文義讀取之鑑定分析─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之鑑定內容及分析:

①分析一: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國際分類號為A47J 31/46;A47J 41/00,依鑑定機關查詢之國際分類表第八版所載,其內容為:

A47J 31/46:

┌─────┬─────────────────────────┐│A │人類生活需要 │├─────┼─────────────────────────┤│A47 │家具 │├─────┼─────────────────────────┤│A47J │廚房用具;咖啡磨;香料磨;飲料製備裝置[6] │├─────┼─────────────────────────┤│A47J 31/00│飲料製備裝置[5] │├─────┼─────────────────────────┤│A47J 31/44│。製備飲料裝置之零部件 │├─────┼─────────────────────────┤│A47J 31/46│。。配給嘴、泵、排放閥或類似的液體輸送裝置 │└─────┴─────────────────────────┘A47J 41/00:

┌─────┬─────────────────────────┐│A │人類生活需要 │├─────┼─────────────────────────┤│A47 │家具 │├─────┼─────────────────────────┤│A47J │廚房用具;咖啡磨;香料磨;飲料製備裝置[6] │├─────┼─────────────────────────┤│A47J 41/00│隔熱器皿,如長頸瓶、水罐、缸 │└─────┴─────────────────────────┘⒈原告新型專利技術領域之分析:

原告新型專利係屬一種保溫桶之技術範疇,尤指用以出水頭之改良結構,而保溫桶出水頭結構尤指藉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

⒉待鑑定物技術領域之分析:

根據待鑑定物實品結構及包裝標示圖樣可知,待鑑定物名稱為「不銹鋼內膽保溫冷熱飲桶」,係為一個保溫桶,且可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

⒊經比對分析後,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之技術領域皆

相同,在待鑑定物構件「a」與申請專利範園要件「A」構成相同,故兩者之文義相同,此頁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②分析二: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B │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 b │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 │,而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 │,而保溫桶之底部設一出││ │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 │水口,於出水口處組裝一││ │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 │出水頭,而出水頭由塞體││ │、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 │、套環體、螺環體、旋環││ │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 │ │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 ││ │ │ │成, │└──┴─────────────┴──┴───────────┘

⒈圖示說明:(略,見鑑定研究報告書第44頁)⒉分析說明: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B」‧係說明本案

專利之保溫桶結構由一保溫桶及一出水頭所組成,並且可在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就出水頭之組成元件,包含有:1.塞體。2.套環體。3.旋環體。4.C型環。5.水龍頭。

⒊待鑑定物實品由一保溫桶及出水頭所構成,並且在保溫

桶之底部設置一出水口,於該出水口處設置一出水頭,而該出水頭之組成元件:1.塞體。2.套環體。3.旋環體。4.C型環。5.水龍頭。

⒋兩者均具備有保溫桶、出水頭,而其出水頭皆設置於出

口水處並包含有塞體、套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等組成元件,因此兩者之組成元件及技術特徵構成相同,故待鑑定物構件「b」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B」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③分析三: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C │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 c │塞體呈中空圓錐狀,並於││ │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 │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可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 │,而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 │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以│ │圈,並在塞體中間處設螺││ │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 │紋,供螺合螺環體,在塞││ │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以供C │ │體之外側端處設一嵌溝,││ │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 │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 ││ │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 │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 │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 │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 │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 │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 │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 │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 │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 │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 │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 │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 │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 │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 │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 │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 │環體, │ │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 │ │ │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 │ │ │體,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C」,係說明原告新型專利出水頭中塞體之組成結構,形態上係呈中空圓錐狀,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於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與外側端適當處設「嵌溝」;利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使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

其塞體之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圓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組成結構上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而突伸

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並以嵌溝供C型環嵌掣。

⒉待鑑定物說明:

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設有一塞體元件,形態上係呈中空圓錐狀,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於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與外側端適當處設嵌溝;利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使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

其塞體之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園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並使塞體可由保溫

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並以嵌溝供C型環嵌掣。

⒊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具塞體之元件,且就該元件

相對應位置設有圓垣、螺紋、嵌溝等技術特徵,且其組成型態上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並使塞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而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體,以及嵌溝用以供C型環嵌掣等技術特徵亦構成相同,故待鑑定物構件「c」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C 」之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④分析四: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D │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 d │螺環體呈中空之螺母六角││ │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 │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 │,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 │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 │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 │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 │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 │間處之螺紋上,而在螺環││ │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 │體外側設六個等距環繞排││ │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 │列之凸塊,而令旋環體上││ │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 │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 │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 │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 │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套環體│ │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 │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 │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 │上, │ │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 │ │ │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說明:

申請專利範圍要件「D」‧係說明原告新型專利出水頭中螺環體之組成結構,形態上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中間適當處設「螺紋」、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螺環體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之螺紋

上,使塞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

⒉待鑑定物說明:

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具有一螺環體元件,形態上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中間適當處設「螺紋」、外側設六個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螺環體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之螺紋上,使塞

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

⒊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具螺環體之元件,且就該元

件相對應位置設有螺紋、凸塊等技術特徵,且其組成型態上藉內緣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間之螺紋上,凸塊可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故待鑑定物構件「d」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D」之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⑤分析五: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E │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 e │在塞體上再套合一旋環體││ │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型狀│ │,而旋環體中空圓型狀,││ │,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 │而旋環體之內緣面呈錐狀││ │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 │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 │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 │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 │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 │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 │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 │內側延伸之旋片,並令旋││ │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 │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 │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 │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 │其他任何之工具, │ │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 │ │ │用其他任何之工具,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E」,係說明原告新型專利出水頭中之旋環體之組成結構,形態上結構係在中空圓型狀,內緣面呈錐狀並在內緣面

上設螺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利用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土,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

⒉待鑑定物說明:

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具有一旋環體,形態上結構像中空圓型狀,內緣面呈錐狀並在內緣面上

設螺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利用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上,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

⒊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具旋環體之元件,且就該元

件相對應位置設有螺紋、旋片等技術特徵,且其組成型態上以內緣螺紋供一水龍頭螺固,與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上,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等技術特徵構成相同,故待鑑定物構件「e」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E」之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⑥分析六: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 │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嵌 │ │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 ││ │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 │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 │ │ │會脫落,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說明: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F」‧係說明原告新型專利出水頭中之設有一C型環元件,其結合態樣為裝設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使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⒉待鑑定物說明: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設有一C型環之

元件,且裝設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使旋環體面嵌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⒊分析結論:

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具C型環之組成元件,且按C型環裝設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之技術特徵構成相同,故待鑑定物構件「f」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F」之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⑦分析七: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 │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 │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 │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 │螺紋上,而完成整個組裝││ │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 │,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 │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 │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 │部出口流出, │ │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 │ │ │出口流出,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案專利說明: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G」,係說明本案專利出水頭中之設有一水龍頭結構,並在其上設有一螺合部供旋環體螺設,出水頭元件之組合型態,在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此為原告新型專利所主張水龍頭結構之功效結果。

⒉待鑑定物說明:

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設有一水龍頭之結構,並在其上設有一螺合部供旋環體螺設。經鑑定機關實際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

⒊分析結論:

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具一水龍頭之組成元件,且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故待鑑定物構件「g」與申請專利範圍要件「G」之文義構成相同,比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⑧分析八: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H │而其特徵在於: │ h │而其特徵在於: ││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 │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係呈中│ │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 │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 │體呈中空圓柱狀,在套環││ │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 │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 │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 │伸之嵌垣,而套環體之直││ │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 │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 │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 │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之││ │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 │出水口厚度相同,使套環││ │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 │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 │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 │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 │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 │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 │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 │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 │及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 │出水口之側緣上,而其特││ │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所以│ │徵在於:保溫桶外桶凸伸││ │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 │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 │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 │,而套環體呈中空圓柱狀││ │形滲漏之功效者。 │ │,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 │ │ │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 │ │ │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 │ │ │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 │ │ │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 │ │ │上,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 │ │ │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 │ │ │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 │ │ │壓迫而變形,使保溫桶出││ │ │ │水頭可快速組裝與防止變││ │ │ │形滲漏。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說明: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H」,其記載方式係「吉普森式請求項」之記述形式,係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A至G」將習知部分或舊有成分於前言中敘述,以揭示原告新型專利案所必要的習知技術,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H」係請求主體中敘述新的新型結構改良特徵。原告新型專利出水頭中之套環體結構,形態上係呈中空圓柱狀:

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

口厚度相同;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使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

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藉由套環體外觀形態、大小限定及組合型態,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因此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綿間不會受壓迫而變形,令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

⒉待鑑定物說明:

待鑑定物之套環體設置成得以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緊配合,並且經實地將該套環體塞置於保溫桶之出水口中,其不具凸伸嵌垣之一端可貼靠於內桶外壁面,具凸伸嵌垣之另一端,該凸伸嵌垣恰可貼合於外桶之外壁面上,而足以判定其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並且因套環體設置於保溫桶之出水口上恰好為緊配合之狀態,故可以認定套環體之直徑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之範圍內。因此在待鑑定物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且套環體於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該嵌垣可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使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

⒊分析結論:

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均設有一套環體之組成元件,且套環體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以及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使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等技術特徵構成相同,故待鑑定物構件「h」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H」之文義構成相同,此項應為符合文義讀取。

⑷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之文義讀取分析:

┌───┬──┬──────┬────┬────────────┐│ │ │原告新型專利│待鑑定物│文義讀取比對 ││ │ │範圍 │ │ │├───┼──┼──────┼────┼────────────┤│ │前言│ A │ a │ 符合 ││ │ │ B │ b │ 符合 ││ │ │ C │ c │ 符合 ││ │ │ D │ d │ 符合 ││獨立項│主體│ E │ e │ 符合 ││ │ │ F │ f │ 符合 ││ │ │ G │ g │ 符合 ││ │ │ H │ h │ 符合 │└───┴──┴──────┴────┴────────────┘⑸文義讀取結論:

鑑定機關依據鑑定原則,先解釋分析原告新型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有構成要件與待鑑定物之所有構成構件,兩者以相同要件區隔之前提,進行逐一比對分析,就「文義讀取」之成立要件,至少一項提出告訴之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始符合「文義讀取」下,作一綜合性分析結論: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構成相符,應為符合「文義讀取」原則之情形。

㈡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之技術構成相符,經比對分析後,

待鑑定物實質上利用本專利所揭示之技術手段,且達成產生功能、達成目的功效與申請專利範團獨立項並無實質上差異,故不適用於逆均等論原則,即構成實質相同:

⑴原告新型專利與待鑑定物之逆均等論分析:

①分析一: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 a │一種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技術構成:本案專利為一種保溫桶之出水頭結構改良,為由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於出水口上組裝一出水頭及其組成元件以螺固於一水龍頭以控制出水,進而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者。

⒉待鑑定物之技術構成:

由鑑定機關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為一種保溫桶之出水頭結構,且於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出水口,並於出水口上組裝一出水頭及其組成元件以螺固於一水龍頭以控制出水。

⒊經比對分析,兩者均為一種保溫桶之出水頭結構改良,並無實質不相同,故不適用逆均等論。

②分析二: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B │其係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 b │由保溫桶、出水頭所組成││ │,而保溫桶之底部適當處設一│ │,而保溫桶之底部設一出││ │出水口,並可於出水口處組裝│ │水口,於出水口處組裝一││ │一出水頭,而出水頭係由塞體│ │出水頭,而出水頭由塞體││ │、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 │、套環體、螺環體、旋環││ │C型環、水龍頭所組成, │ │體、C型環、水龍頭所組 ││ │ │ │成,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要件所主張之保溫桶組成結構,包含有保溫桶與出水頭之元件,且該出水頭設置於保溫桶底部適當處之出水口,利用該出水頭包含有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等構件之組合,以達成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之功效目的。

⒉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具有保溫桶與出水頭,

且出水頭設置於保溫桶底部適當處之出水口,而該出水頭包含有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等構件組合,並且待鑑定物在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之功效目的。

⒊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B」專利之保溫桶

、出水頭等結構,且出水頭包含有塞體、套環體、螺環體、旋環體、C型環、水龍頭等組成元件,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原告新型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③分析三: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C │而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並於│ c │塞體呈中空圓錐狀,並於││ │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而│ │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 │可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圈,並│ │,而在圓垣內側套合一墊││ │在塞體中間適當處設螺紋,以│ │圈,並在塞體中間處設螺││ │供螺合螺環體,而在塞體之外│ │紋,供螺合螺環體,在塞││ │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以供C │ │體之外側端處設一嵌溝,││ │型環嵌掣,並令塞體可由保溫│ │以供C型環嵌掣,並令塞 ││ │桶之內桶出水口嵌入保溫桶,│ │體可由保溫桶之內桶出水││ │而令塞體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 │口嵌入保溫桶,而令塞體││ │口時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 │組裝入保溫桶之出水口時││ │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 │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 │邊上,並使塞體之另一端凸伸│ │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 │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在│ │側緣邊上,並使塞體之另││ │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上套合一套│ │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 │環體,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 │出水口,而在保溫桶外桶││ │環體, │ │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 │ │ │而在塞體上再套入一螺環││ │ │ │體,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說明:本要件主張利用設置一塞體組裝至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結構,且包含塞體之形狀、二端與中間適當處等技術特徵:

塞體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並利用圓垣內側可套合

一墊圈,令塞體之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

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突伸出保

溫桶外桶之塞體一端中間適當處設有螺紋,螺合螺環體。

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利用嵌溝用以供C型環嵌掣。

依塞體組裝至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之結構,由內桶之出

水口向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依序分別為墊圈→套環體→螺環體→C型環,其中塞體之圓垣與墊圈位於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內側,套環體則位於保溫桶之外桶出水口外側,而螺環體與C型環則分別與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相結合。

⒉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設置一塞體組裝至保溫

桶內桶之出水口結構,而待鑑定物之塞體係呈中空圓錐狀,於一端設一環繞凸伸之圓垣、中間適當處設有螺紋與外側端適當處設嵌溝,且其結合型態如下:

利用圓垣內側可套合一墊圈,令塞體之內側邊之圓垣與墊圈嵌合在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內側緣邊上。

塞體之另一端凸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出水口,而突伸出保

溫桶外桶之塞體一端中間適當處設有螺紋,螺合螺環體。

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外側端適當處,設一嵌溝,利用嵌溝用以供C型環嵌掣。

其中待鑑定物由內桶之出水口向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

體依序分別為墊圈→套環體→螺環體→C型環,其中塞體之圓垣與墊圈位於保溫桶之內桶出水口內側,套環體則位於保溫桶之外桶出水口外側,而螺環體與C型環則分別與突伸出保溫桶外桶之塞體相結合。

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C」塞體之圓垣

、螺紋及嵌溝等構件特徵,且包含塞體組裝至保溫桶內桶之出水口中墊圈、套環體、螺環體及C型環等元件結合與設置型態,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本案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④分析四: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D │而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 d │螺環體呈中空之螺母六角││ │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螺紋│ │狀,並於螺環體之內緣設││ │,而螺環體藉由內緣之螺紋而│ │螺紋,而螺環體藉由內緣││ │可螺固在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 │之螺紋而可螺固在塞體中││ │紋上,而在螺環體外側設若干│ │間處之螺紋上,而在螺環││ │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而令旋│ │體外側設六個等距環繞排││ │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 │列之凸塊,而令旋環體上││ │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螺│ │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 │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上而迫│ │凸塊上而加以旋轉,而將││ │緊套環體,而令塞體與套環體│ │螺環體螺緊在塞體之螺紋││ │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 │上而迫緊套環體,而令塞││ │上, │ │體與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 │ │ │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說明:本要件主張利用設置一螺環體與旋環體組裝至塞體結構,且包含螺環體之形狀、內緣與外側等技術特徵:

螺環體之內緣設置螺紋,以螺固於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

紋上,令塞體、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螺環體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其外側之設有若干等距環

繞排列之凸塊,藉旋環體上之旋片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上而加以旋轉,令螺環體螺固於塞體之螺紋上。

因此螺環體係利用內緣設有螺紋與塞體之螺紋相互螺固,

並且藉由旋環體上之旋片嵌掣於螺環體外側之等距凸塊上加以旋轉,形成塞體、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之目的。

⒉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係設置螺環體與旋環體

組裝塞體結構,而待鑑定物之螺環體係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並於內緣設置螺紋、外側設若干等距環繞排列之凸塊與,且其結合型態如下:

螺環體於內緣之螺紋與塞體中間適當處之螺紋相互螺固,令塞體、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

螺環體上呈中空之螺母六角狀,其外側之設有六個等距

環繞排列之凸塊,藉由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之凸塊土而加以旋轉,令螺環體螺固於塞體之螺紋上。

因此螺環體之螺紋與塞體之螺紋相互螺固,且旋環體外

側之凸塊可嵌掣於螺環體之凸塊上加以旋轉,形成塞體、套環體與螺環體緊密的嵌合在出水口上之目的。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D」螺環體之螺

紋、凸塊等構件特徵,且包含螺環體與旋環體等元件結合與設置型態,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申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原告新型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⑤分析五: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E │而另在塞體上可再套合一旋環│ e │在塞體上再套合一旋環體││ │體,而旋環體係呈中空圓型狀│ │,而旋環體中空圓型狀,││ │,而旋環體之內緣面係呈錐狀│ │而旋環體之內緣面呈錐狀││ │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供一│ │並在內緣面上設螺紋,以││ │水龍頭螺固,並在旋環體之外│ │供一水龍頭螺固,並在旋││ │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 │環體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 │片,並令旋環體之旋片可嵌掣│ │內側延伸之旋片,並令旋││ │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 │環體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 │旋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用│ │體外側之凸塊,而加以旋││ │其他任何之工具, │ │轉螺緊螺環體,而不用借││ │ │ │用其他任何之工具,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說明:

本要件主張利用設置一旋環體組裝至塞體結構,其中,以螺環體先組裝至塞體上,再套合一旋環體,並包含旋環體之形狀、內緣面外側與中間適當處等技術特徵:外形上呈中空圓型狀且內緣面呈錐狀,利用在旋環體內緣面上設螺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之技術手段,令旋環體上之旋片可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上,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並達成螺環體以螺固於塞體上。

⒉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係設置螺環體與旋環體

組裝至塞體結構,且螺環體先組裝至塞體上,再套合一旋環體,而旋環體外形上呈中空圓型狀且內緣面呈錐狀,利用內緣面上設螺紋、外側設二凸伸並向內側延伸之旋片之技術手段,使旋環體上之旋片嵌掣在螺環體外側之凸塊上,加以旋轉螺緊螺環體。

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E」旋環體之螺

紋、凸塊等構件特徵,且包含螺環體與旋環體等元件結合與設置型態,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本案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⑥分析六: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可套│ f │而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 │掣一C型環,而可將旋環體嵌 │ │可套掣一C型環,而可將 ││ │掣在塞體上而不會脫落, │ │旋環體嵌掣在塞體上而不││ │ │ │會脫落,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要件主張利用一C型環組裝至塞體結構,以C型環可嵌掣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之技術手段,達成C型環於塞體外側端之限位作用,令旋環體不會脫落之目的。

⒉經鑑定機關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設有一C型環

之構件,並利用C型環可嵌掣在塞體外側端之嵌溝上之技術手段,使旋環體不會脫落之目的。

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F」C型環之構件

,且包含C型環與嵌溝等元件結合與設置型態,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原告新型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⑦分析七: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 g │然後再將水龍頭一側之螺││ │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螺紋上,│ │合部螺合在旋環體內緣之││ │而完成整個組裝,而出水頭藉│ │螺紋上,而完成整個組裝││ │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而使│ │,而出水頭藉由按壓水龍││ │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 │頭上方之拉桿而使保溫桶││ │部出口流出, │ │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 │ │ │出口流出, │└──┴─────────────┴──┴───────────┘⒈分析說明:

本要件主張水龍頭與旋環體之組裝結構,由上述要件可知旋環體外形上呈中空圓型狀且內緣面呈錐狀,使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得以與旋環體內緣面上設螺紋進行螺合,而完成出水頭之整個包裝。且藉由前開塞體、套環體、旋環體、C型環與本要件主張之水龍頭,組成一保溫桶出水頭結構,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之技術手段,達成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之目的。

⒉經鑑定機關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包含有塞體、

套環體、旋環體、C型環與本要件主張之水龍頭,構成一保溫桶出水頭結構,且由上述要件可知待鑑定物之旋環體外形上呈中空圓型狀且內緣面呈錐狀,可令水龍頭一側之螺合部得以與旋環體內緣面上設螺紋進行螺合,達成藉由按壓水龍頭上方之拉桿之技術手段,使保溫桶內之飲料由水龍頭之底部出口流出之目的。

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G」水龍頭等構

件特徵,且包含水龍頭與旋環體等元件結合與設置型態,因而對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原告新型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⑧分析八:

┌──┬─────────────┬──┬───────────┐│要件│原告新型專利範圍 │構件│待鑑定物 │├──┼─────────────┼──┼───────────┤│ H │而其特徵在於: │ h │而其特徵在於: ││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上套│ │保溫桶外桶凸伸出之塞體││ │合一套環體,而套環體係呈中│ │上套合一套環體,而套環││ │空圓柱狀,而在套環體之外側│ │體呈中空圓柱狀,在套環││ │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而│ │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 │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 │伸之嵌垣,而套環體之直││ │出水口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 │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 │之出水口厚度相同,而使套環│ │相同,而寬度與保溫桶之││ │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可完│ │出水口厚度相同,使套環││ │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 │體套合於塞體時令套環體││ │並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 │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 │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 │水口內,並使套環體外側││ │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內、外桶│ │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 │及中間夾層之泡棉間藉由套環│ │出水口之側緣上,而其特││ │體而不會受壓迫而變形,所以│ │徵在於:保溫桶外桶凸伸││ │藉由上述構造,進而令保溫桶│ │出之塞體上套合一套環體││ │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 │,而套環體呈中空圓柱狀││ │形滲漏之功效者。 │ │,而使套環體套合於塞體││ │ │ │時令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 │ │ │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使││ │ │ │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 │ │ │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 │ │ │上,而使保溫桶出水口之││ │ │ │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 │ │ │棉間藉由套環體而不會受││ │ │ │壓迫而變形,使保溫桶出││ │ │ │水頭可快速組裝與防止變││ │ │ │形滲漏。 │└──┴─────────────┴──┴───────────┘⒈分析說明:

原告新型專利之說明:原告新型專利之記載方式係「吉普森式請求項」之記述形式,因而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A-G,係將習知部分或舊有成分於前言中敘述,而申請專利範圍要件「H」則為請求主體中敘述新的新型結構改良特徵。本要件主張套環體與保溫桶出水口之組裝結構,該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與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之構件設置型態,及「套環體之直徑大小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與「套環體之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之技術手段,形成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因兩者直徑、寬度相同之既定關條下,使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且藉套環體外側邊之嵌垣可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而形成卡掣限位之目的。是故本要件明確限定套環體與保溫桶出水口之大小、厚度相同,係相對應保溫桶出水口所指之內、外桶及中間夾層之泡綿間間距,因套環體之寬度而不會令保溫桶出水口受壓迫而變形,以及相對應保溫桶出水口所指之孔徑大小,因套環體之直徑令保溫桶出水頭防止變形滲漏為之功效者。

⒉經拆解待鑑定物實品,待鑑定物包含有一套環體之構件

,該套環體係呈中空圓柱狀,以及套環體之外側邊上設一環繞凸伸之嵌垣構造型態,並且套環體塞置於保溫桶之出水口中恰好為緊配合之狀態,因此在達成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使套環體外側之嵌垣嵌掣在保溫桶外桶出水口之側緣上,故藉由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使保溫桶之出水口因套環體而不會在螺環體迫緊時令保溫桶之外、內桶體間之泡綿,不會因壓迫而變形之功效者。

⒊待鑑定物對應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要件「H」套環體,兩

者在就形狀、嵌垣結構上構成相同,並且由於凸伸嵌垣之一端可貼靠於內桶外壁面,具凸伸嵌垣另一端恰可貼合於外桶之外壁面上,因此可認定待鑑定物之套環體寬度與保溫桶之出水口厚度相同,加上套環體塞置於保溫桶之出水口中恰好為緊配合之狀態,故套環體之直徑與保溫桶之出水口相同之範圍內,因此待鑑定物之套環體可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之構造型態與原告新型專利構成實質上相同。又,待鑑定物藉由套環體套合在塞體內,並利用螺環體加以迫緊套環體,令套環體套合於塞體時完全嵌合在保溫桶之出水口內,並而保溫桶之出水口因套環體而不會在螺環體迫緊時令保溫桶之外、內桶體間之泡綿,達成保溫桶出水頭具有快速組裝與防止變形滲漏之功效,就待鑑定物之套環體產生功能、達成功效亦與原告新型專利構成實質上相同。

⒋在兩者所產生之功效、結果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並無實

質上差異,且兩者均利用相同元件之技術手段並無發現不符之處,因此,待鑑定物在利用本案專利所揭示之元件及特徵,於其「技術手段」、「功能」、「結果」並無實質上之差異,故不適用逆均等論原則。

⑵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逆均等論原則要件分析表:

┌───┬──┬──────┬────┬──────┬──────┐│ │ │原告新型專利│待鑑定物│文義讀取比對│逆均等論比對││ │ │範圍 │ │ │ │├───┼──┼──────┼────┼──────┼──────┤│ │前言│ A │ a │ 符合 │ 不適用 ││ │ │ B │ b │ 符合 │ 不適用 ││ │ │ C │ c │ 符合 │ 不適用 ││ │ │ D │ d │ 符合 │ 不適用 ││獨立項│主體│ E │ e │ 符合 │ 不適用 ││ │ │ F │ f │ 符合 │ 不適用 ││ │ │ G │ g │ 符合 │ 不適用 ││ │ │ H │ h │ 符合 │ 不適用 │└───┴──┴──────┴────┴──────┴──────┘⑶逆均等論結論:

鑑定機關依據逆均等論鑑定原則,針對原告新型專利範圍獨立項全部要件與待鑑定物中符合文義讀取原則之構件進行比對分析,在以相同要件區隔之前提下,就原告新型專利範圍所述之技術手段或方法、作用及結果進行比對分析,其逆均等論結論如下: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構成相符,且經比對分析後,待鑑定物實質上利用本專利所揭示之技術手段,且達成產生功能、達成目的功效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團獨立項並無實質上差異,故不適用於逆均等論原則,即構成實質相同之情形。

㈢禁反言原則與先前技術阻卻⑴待鑑定物對應專利得到符合文義讀取之結果,在經過逆均等

論之分析亦得到不適用之結果,因此本案無須進行「禁反言原則」或「先前技術阻卻」之鑑定分析,結論仍維持「逆均等論」之結果。

⑵原告新型專利申請日期為90年6月4日,其公告編號第479501

號「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經鑑定機關人員於98年6月24日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閱本案專利申請至維護過程資料,查核該等文件中並無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構成相同或近似部分係專利權人所排除之事項。

⑶由於本案鑑定分析,已確認待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權構成

實質相同,逆均等論不適用之結論,故依據專利侵害鑑定原則之鑑定流程,亦無先前技術阻卻成立要件。

⑷鑑定物與原告新型專利權構成實質相同,逆均等論不適用之

結論,依據專利侵害鑑定原則之鑑定流程,無須進行「禁反言原則」或「先前技術阻卻」之鑑定分析,因此無論待鑑定物是否依上開專利所實施,均不影響其是否侵害原告新型專利,對本案鑑定結論不生影響。

㈣鑑定結論:

本案待鑑定物「不銹鋼內膽保溫冷熱飲桶」實品,與原告新型專利範圍構成實質相同,即落入原告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園。縱使考量本案待鑑定物係完全實施另一較晚申請之專利,由於該專利主要僅係針對原告新型專利之套環體增加「環圈內側開設有環狀嵌溝」、「另一端之端邊處係形成有一凹弧者」等元件改良,而仍利用原告新型專利之主要技術內容,故該專利應屬本案專利之再發明專利,在未經原告新型專利權人同意下,仍應對原告新型專利構成侵害。以上鑑定意見及結果,有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保溫桶出水頭之結構改良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附卷可憑。

㈤上開鑑定意見係依原告新型專利之保護範圍,並依據原告新

型專利範圍及被告被控侵權物品之技術特徵、手段及功效,加以解析,作成二者分析及比對表,作為判斷是否成立侵權之認定基準,繼而應用判斷專利侵權之諸原則,依序應用全要件原則(即文義解釋原則)、均等論原則、逆均等論原則及禁反言原則,判定被告被控侵權物品是否成立新型專利之侵權,自屬可採,從而被告製造販售之產品落入原告新型專利範圍,而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權,至可認定。

㈥至被告抗辯在原告申請專利以前,被告已製造販售與原告新

型專利結構相同套環體乙節,惟查,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委託,先於87年12月開發水龍頭模具,但出水處是以水管塞住,因為客人反應會漏水,所以我於89年5月開發半圓形內塞(即套環體)模具,以防止漏水,此後從未修改內塞(即套環體)模具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6-147頁),並提出模具照片9幀為證(見本院卷㈢第159-164頁);證人丙○○到庭結證:被告法定代理人於89年間內塞(即套環體)模具開好後,我就替他射出塑膠,此模具從未修改過,迄今我還在加工生產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9-150頁),並當庭提出圓形套環體1個為證,惟開發模具、射出塑膠與製造販賣分屬不同階段之產銷過程,依證人己○○、丙○○上開證詞,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於89年11月委託證人己○○開發套環體模具,並委託證人丙○○射出塑膠之事實,但仍不能遽予推斷被告在原告申請原告新型專利以前,其所銷售之保溫桶內部有與原告新型專利結構相同套環體之事實。此外,被告於90年6月1日向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對於原告提出違反專利法告訴時,其所提出刑事告訴狀證物名稱固有記載提出被告產品乙份與原告仿冒產品乙份,惟遍查上開刑事全案卷宗,僅有原告於90年6月4日經警方遭查扣之出水口扳手插梢588支、出水口扳手1支及現行生產出水口水龍頭裝置2個扣案,並無被告提出其產品作為供比對證物,因無被告產品可供比對,致無從認定被告於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產品,與被告於90年6月1日提出告訴時之被告產品,就涉及原告新型專利部分之塞環體部分,二者是否相同,故無從認定被告於90年6月1日以前之產品,與被告於93年4月6日遭扣押之產品,就原告新型專利之結構相同,詳如前述,被告抗辯其在原告申請專利以前,被告已製造販售與原告新型專利相同之套環體,實難憑採。至證人丁○○則證述:我從5、6年前販賣被告生產之茶桶,是被告之通路商,但不清楚被告產品特色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頁),是證人丁○○既不明瞭其所販賣之被告商品,有無套環體及其結構為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八、原告有無違反專利法上之標示義務?㈠按發明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侵權人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不在此限。第79條規定,於新式樣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79條、第1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原告違反專利法第79條前段之標示義務,惟為原告所否認,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之事實。復按立法要求「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為之」,無非為使第三人得知該專利權之存在,避免有因不知該專利權存在而發生侵害專利權行為之情形,並易於認定侵害者之故意行為。是其立法意旨應係為保護因不知情而侵害專利權者,對於明知他人有專利權而仍為侵害行為者,既屬故意行為,自無保護之必要。

㈡原告主張其在專利物品及其包裝上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惟

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就上開事實負舉證之責。原告固提出91年冬季版消費新知雜誌-禮品贈品採購指南第117頁,及原告商品型錄為證(見本院卷㈢第225-228頁),惟上開91年冬季版消費新知雜誌-禮品贈品採購指南第117頁,及原告商品型錄,雖均有原告保溫茶桶4只照片1幀,但型錄上之保溫茶桶上並未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只在型錄空白圖面,另以文字印刷「專利所有.仿冒必究」,此與專利法第79條、第129條第1項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要件不符。原告另提出印有專利證書號數包裝盒為證(見本院卷㈢第224頁),但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明該包裝盒係2007年印製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19頁),是該包裝盒亦不能證明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3月至93年3月間製造販售產品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時,原告已在專利物品及其包裝上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此外,原告復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明知或有事實足證其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品者,依上開說明,雖被告侵害原告新型專利,但原告於92年3月至93年3月間,並未在其專利物品及其包裝上附加專利證書號數標示,故不得請求此期間之損害賠償。

九、綜上所述,被告製造販售之產品雖侵害原告新型專利權,惟原告於92年3月至93年3月間違反專利法上之標示義務,並未在其專利物品及其包裝上附加專利證書號數標示,自不得請求此期間之賠償,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於92年3月至93年3月間所得利益1,9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宣告駁回之。

十、復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85,008 元(即第一審訴訟費20,008元及鑑定費65,000元,合計85,008元),爰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十一、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