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八號段一一○訴訟代理人 乙○○
七樓A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原告之出水裝置之結構改良新型第一六二六七一號專利權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11月10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889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業據該院以96年12月31日院福子股96裁02889字第0960009042號函檢送該院96年度裁字第2889號裁定書在卷,並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