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0號原 告 春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甲○○被 告 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原告之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異議案審定結果,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8月30日裁定命在該異議案審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商標異議案,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5年9月7日以
(95)智商0870字第09580392070號審定書,認第00000000號「書衣」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原告於95年10月5日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96年1月11日以經訴字第09606060220號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有上開審定書及決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