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成功里基督教真光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成功里基督教真光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成功里基督教真光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民國(下同)六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南府民行字第六四七一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四年八月十八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七冊、第九九號)。因台南縣轄市改制,乃由原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鄉成功村基督教真光會,改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成功里基督教真光會,並同時變更組織章程及改選董監事,經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舉行信徒大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處分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永康市成功里基督教真光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