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以教三字第0八四九一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二冊、第八頁第三六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因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