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常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六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繳 款 日 期│├─────────────┼─────────────┼──────────┤│第一審裁判費 │一百八十元 │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審裁判費 │五萬九千七百二十一元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千一百零九元 │ │├─────────────┼─────────────┼──────────┤│合 計 │六萬一千零一十元 │ │├─────────────┴─────────────┴──────────┤│相對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即三萬零五百零五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