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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送達代收人 何俊墩律師相 對 人 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三人(即許安邦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等三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返還獎勵金事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參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