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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七號判決,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捌仟肆佰捌拾元 │ │├─────────────┼─────────────┼──────────┤│共 計 │捌仟肆佰捌拾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