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銘忠代 理 人 陳神玉相 對 人 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一百零一萬一千零四十二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費 │四百元 │ │├─────────────┼─────────────┼──────────┤│共 計 │一百零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