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零陸佰元 │ │├─────────────┼───────────┼────────┤│ 總 計 │肆萬零陸佰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