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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第五十八期頂濱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成章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七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萬零肆拾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地價差額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

五六七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四萬零四十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七七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前開假扣押、提存事件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4-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