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費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房屋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惟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確屬不能核定,則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