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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房屋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清薰

裁判案由:房屋糾紛
裁判日期:200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