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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戊○○原 告 丙○○送達代收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丁○○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裁判日期:2004-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