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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計算式:26500元×2319㎡×5715/10000【權利範圍】=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4-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