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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丙○○送達代收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十七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在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裁判日期: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