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丙○○間請求撤銷被告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