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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戊○○

丁○○丙○○乙○○

樓右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日期:200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