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邱銘峰律師曾靖雯律師何冠慧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