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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和大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1387號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01月0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五千七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06-02-07